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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 2014-03-06 09:00
  • 来源:汕头市农业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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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下称本局)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下称服务窗口),其职责是: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分发到承办机构;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定期汇总统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及通报有关科室;负责行政许可咨询、办理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业务;负责行政许可其它有关工作。服务窗口工作由局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具体要求;

(五)申请材料存在文字错漏等不影响实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可以邀请承办机构联络员到服务窗口协助审查申请材料。

第四条 服务窗口接受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具体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未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五条 服务窗口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连同行政许可办理表于收到申请当日或次日转送行政许可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行政许可联络员,负责本机构与服务窗口之间的联络工作。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服务窗口,并提出补正申请材料要求,由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机构应当就申请内容依法审查,提出意见,呈局长审批后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交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应当在本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局决定的行政许可,由下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服务窗口。行政许可决定由服务窗口直接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依法应当经本局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服务窗口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八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

第九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陈述、申辩的,服务窗口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转送承办单位。

第十条 有法定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应草拟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二个工作日前交服务窗口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收费的,由承办机构填写缴费通知书,与行政许可证书一并交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拒绝缴费的,不予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农业部《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种文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 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履行送达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无特殊情况者,应通过本局公示栏、汕头农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许可实施严格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 本局承办行政许可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批准或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得以批准,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必须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变更和延续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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