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做好汕头市市级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23〕5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和团市委对原《汕头市市级乡土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汕人才办〔2019〕5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汕头市市级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过程
通过对《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原《汕头市市级乡土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进行学习、研讨,结合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对原《汕头市市级乡土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4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发函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和团市委等7个单位意见,共收到3条反馈意见。经与反馈意见单位充分沟通,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形成《办法》(修订稿)。8月14日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2023年8月16日至8月28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局频道)向社会公众征集修订意见建议,均未收到修改意见。《办法》(送审稿)经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9月8日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审议。11月17日,通过市司法局法律审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将《办法》中“乡土人才”重新定位为“乡村振兴人才”,并增加“农村技能人才”的类别。(见标题、第二条)
2.牵头单位由“市人才办”修订为“市农业农村局”,选拔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和团市委等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和人才类别,各自负责做好市级乡村振兴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见第三条)
3.修订选拔数量,由“选拔100名市级乡土人才”修订为“市级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每次选拔80名”,并把名额具体明确到相应部门分别负责。(见第五条)
4.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各类别乡村振兴人才资格条件进行补充完善,其中“总要求”、“农业科技和生产人才类”、“农村电商人才类”、“农村建筑工匠类”、“农村医疗人才类”的相关资格条件作了部分修改。(见第六条)
5.对选拔程序中1.公布、7.公示中的“市人才办”修订为“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6.审议修订为“市各主管部门根据考察及征求意见情况,集体研究确定人选,送市农业农村局汇总。”(见第八条)
6.根据“原市级乡土人才”培养管理过程中基层单位及纳管人才的意见建议,经综合考虑,将本《办法》中人才培养管理措施和发挥人才作用的量化指标进行修订明确,重新规定:⑴市级乡村振兴人才培养管理期3年;⑵对入选的市级乡村振兴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⑷市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技术交流、推广活动或服务基层实践活动;⑸市级乡村振兴人才要结对帮扶3-5户农民提供技术指导;⑹每人每年要带 1-2 名学徒;⑺每半年至少参加1次技术交流、推广活动或服务基层实践活动。(见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7.增加“注重在市级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发展党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后备人选。”(见第十四条)
8.附则中“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为“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和团市委负责解释。”(见第十六条)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