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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2020-03-31 15:51
  • 来源: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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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局频道(以下简称网站)的信息发布行为,及时、客观采集和发布相关信息,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政务公开,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宣传我市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成效,营造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网站信息员是指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局频道的信息员和管理员。

  网站信息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和各区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推荐(一般由从事文字综合的同志兼任),市农业农村局信息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网站管理员由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和网络应用技术人员担任,对已经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协助做好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网站信息员职责和道德规范

  第三条  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信息员负责网站信息的采集和发布,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信息的管理。网站信息员定时通过互联网收发文件,与各基层对口单位及省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络,广泛采集上网信息;摘录、采用互联网和国内其他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协助做好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利用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社会、集体和任何个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其他专属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不得利用网站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三)信息内容涉及动物、植物疫病等秘密、机密和绝密级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网站信息员有义务保证个人的密码和账号的安全。

  第七条  网站信息员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第三章 信息分类

  第八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原始信息和引用信息二大类;按照信息的内容分为新闻信息、科技信息、市场信息、政务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和综合信息共六大类。

  原始信息:指信息员自己撰写或者本系统工作人员撰写由信息员代为发表的信息;

  引用信息:指信息员在其他网站、报刊等媒体摘录、引用而来的信息;

  新闻信息:指与农牧渔业相关,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信息;

  科技信息:指能对农牧渔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参考意见的信息,包括农业标准、农业科技、技术指导、良种推广、加工工艺、学术论文、名优农产品及网友技术咨询回复等方面的技术信息;

  市场信息:指与农产品市场供求变化或者农牧渔业贸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的市场价格、市场动态、供求信息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信息;

  政务信息:指本部门行政活动和《汕头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规定的政务公开内容的信息,包括党务、行政通知、资金安排、发展规划、人事任免、行政公告、政策文件、机构职能、办事指南等方面的政务信息;

  政策法规信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综合信息:指内容无法单项列入新闻信息、科技信息、市场信息,政务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九条  局直属各部门独立或者组织开展如下活动时,应组织相关信息的采集。

  (一)召开有区县(或者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阶段性的工作检查;

  (三)组织2个以上的局直属部门到基层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四)以局的名义,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活动;

  (五)提供原始材料或者新闻通稿给新闻媒体的;

  (六)其他需要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十条  网站的技术咨询问题和局长信箱的留言由网络管理员整理后,再由局领导批转给相关技术专家或者科(室、中心、所)负责解答。

  第十一条 本部门起草下发的行政文件,文件下发后原文上网发布。

  第五章 信息的审核

  第十二条 所有信息均必须经过审核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须经局长审核后方可发布。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

  (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授权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展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动物、植物疫情疫病信息;

  (五)由违禁药物引起的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农业农村行政执法案件发展动态及处理结果信息;

  (七)不属于《汕头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内容,但按其他要求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八)局党组的重大决定、决议等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一)上级部门参与活动的信息;

  (二)涉及其他市委、市政府下属部门工作内容的信息;

  (三)局多个直属单位参与活动的信息;

  (四)网站技术咨询解答内容和局长信箱留言的答复内容;

  (五)信息员所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的信息。

  信息内容涉及第十三条的,按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须经信息员所在的科、室、中心、所、渔政支队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

  (一)属于部门职责范围且不属于涉及其他部门的新闻信息;

  (二)与本部门相关的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和政务信息;

  (三)属于《汕头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内容的所有下发行政文件;

  信息内容涉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分别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下列信息由信息员审核并上网发布。

  (一)从其他媒体摘录而来的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引用信息,发布时需要注明信息出处、作者及发布时间;

  (二)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的发布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后的信息由网络管理员上网发布。

  第十八条 局长信箱留言的答复内容由业务部门的信息员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回复,同时送网络管理员上网发布。

  第十九条 由局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由活动牵头业务部门撰写新闻稿件,并在活动当天发布。

  第二十条 凡是提供资料供我市各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宣传的,提供资料的业务部门负责将媒体报道的内容转载到信息网站发布。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汕头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内容,按照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所在业务部门的信息员负责发布。

  第七章 评比表彰

  第二十二条 由网络管理员在每年年终对业务部门上报信息采用情况进行汇总,并由局信息领导小组按信息的发布情况,分别评选一批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并进行表彰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除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依靠大家的自觉性、积极性进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限归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的信息发布由各区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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