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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 2020-03-31 15:44
  • 来源: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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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以下简称“本局”)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农牧渔生产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政务公开”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依照本细则,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和有关事项,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事项,落实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的管理制度。

  “直属单位”指本局的直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具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第四条 本局及直属单位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事项,不属本工作细则范围。

  公开的内容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较稳定的公开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七条 成立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成立本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细则。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本局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一)本市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发展规划;

  (二)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本局及直属单位制定的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脱贫攻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本局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及职责;

  (五)本局及直属单位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六)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七)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局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二)重点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部署;

  (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定期或阶段性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局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随时公开:

  (一)为履行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一般行政决定;

  (二)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事项出现增删变更的相关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由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办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随时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局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按下列时限要求向内部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一)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长期公开;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每月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办公用品购买及发放情况、干部考核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等,定期公开;

  (三)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他干部任免情况、工作人员奖励处罚情况以及其他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

  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本局及直属单位向社会公开政务,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政府公报》和本局、本单位文件公布;

  (二)通过农情参考公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四)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局频道和汕头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公布;

  (五)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政策咨询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布;

  (六)通过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布;

  (七)通过其他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本局及直属单位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政务可通过汕头政府在线、内部计算机联网、政务公开栏、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本局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的设施及信息网络,与党务公开工作共用,原则上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分发。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以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办文和文印工作管理制度》的办文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以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资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刊登。

  第十七条  以第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局的日常事项,由承办科室提出公开方式,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政策法规的内容应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二)直属单位的日常事项,由其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通过信息网络公布的,应经局办公室审核。

  (三)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提出初步方案,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实行“预公开”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形式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予“正式”公开。

  第十八条  本局对内公开政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会议通报和下发文件形式的,按照本局有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和公开栏对内公开政务的事项,由承办部门提出公开方式,经局办公室审核,一般事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应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直属单位对内公开政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会议通报和下发文件形式的,参照本局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和公开栏对内公开政务的,一般事项由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核,报本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办公室和监督小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局政务公开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下季度的工作。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督小组应认真履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工作会议,组织一次检查活动,并向领导小组作一次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聘请本局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代表担任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聘请方案由监督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审定。义务监督员的任期为一年,其义务和权利是:

  (一)向局监督小组反映有关本局政务公开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二)传递干部群众对本局政务公开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意见;

  (三)参加本局政务公开专项检查或重要案件的调查;

  (四)在执行政务公开专项任务时具有与监督小组工作人员同样的权力。

  监督小组应积极组织义务监督员开展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活动,每年组织活动不得少于2次。对于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小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严肃查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局及直属单位都应自觉接受市人大、政协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监察机关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四条  监督小组日常办公场所设在局办公大楼903室(机关党委),设立投诉电话为:88135820,在局办公大楼1楼大厅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本局工作人员上班时,均应佩带胸卡工作证,并在办公桌上放置公示牌工作牌,公开姓名、职务和职责,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奖惩制度。本局及直属单位年底前做好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并填好年度政务公开信息登记表(与党务公开信息登记同时填报)。本局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经考核评比成绩突出的,由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予以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事项应予受理而不受理,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予出具回执的;

  (二)对申报人申报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的:

  (三)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公开的除外);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六)对申报事项没有指定人员办理,或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达到辞退情形的,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被告诫一次(含一次)以上的,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资格。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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