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清理了《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汕民规2019001)中涉及计划生育的事项内容及依据。鉴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被国务院废止,拟对涉及内容作相应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拟修订内容
(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1.序号50,“事项内容”为“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2条”。
拟整项删去。
2.序号51,“事项内容”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村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8条、第14条”。
拟删去“事项内容”中的“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拟删去“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8条、第14条”。
二、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拟修订内容
(二)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3.序号53,“事项内容”为“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2条”。
拟整项删去。
4.序号54,“事项内容”为“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8条、第14条”。
拟删去“事项内容”中的“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拟删去“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8条、第14条”。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1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市民政局反馈:
(一)邮寄至:汕头市长平路78号汕头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邮政编码:515041)。
(二)传真至:0754-88900636
附件: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修订稿).docx
汕头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