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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征求修订《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意见建议的公告
  • 2020-12-04 14:54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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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施民法典的工作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建设,及时修改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75 号),我局清理了《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中涉及民法典的事项内容及依据,拟对应民法典作相应修订。在前期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拟修订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

      1.序号40,“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民法总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物权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拟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2.序号41,“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拟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第32条”。

      3.序号43,拟删去“事项内容”中的“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拟删去“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二、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拟修订内容

      (三)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4.序号43,“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拟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第32条”。

      5.序号44,拟删去“事项内容”中的“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拟删去“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2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市民政局反馈:

      邮寄至:汕头市长平路78号汕头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邮政编码:515041)。

      传真至:0754-88900636

      电子邮件发至:stmzjck@126.com。

      附件: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修订稿).docx




    汕头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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