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汕府科〔2025〕37号),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理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的退款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催告你单位在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向我局退回财政拨款金额180万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有异议,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汕府科〔2026〕11号).pdf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2月6日
(联系电话:市科技局监督服务科,0754-8842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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