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主动承接产业需求,加快建立由市场评价技术创新成果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和《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18日
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主动承接产业界提出的“真问题”,加快建立由市场评价技术创新成果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和《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通过产学研对接、科创路演、“先用后转”方式等形式产生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与在汕企业合作开展的技术研发项目。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市科技计划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按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为“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或“合作开发技术合同”。其中,“买方”应为汕头市内企业;“卖方”应为在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或汕头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二)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单个技术合同只能认定为1个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查重规定。
(四)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均应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卖方”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多个项目承担单位的,由承担单位自行协商确定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项目申报工作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查、拟认定公示与认定公开等。
(一)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后,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三)拟认定公示。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拟认定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开。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五条 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经费拨付到账等材料。
(二)申报单位签署的承诺书,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细则实行承诺制,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认定过程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存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行为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细则认定的项目不计入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
第八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双方通过“汕头东海岸国际科创路演中心线上平台”进行需求发布、匹配对接、达成合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时将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成果转化成效、科技奖励等情况,发布在“汕头东海岸国际科创路演中心线上平台”。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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