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承担的“汕头市无人机应用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下达文件编号:汕府科〔2017〕166号-89),获得市级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财政资金已拨付10万。
根据《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汕头市无人机应用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终止结题的通知》,你单位承担的上述项目已作被动终止结题处理,并需退回财政资金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汕府科〔2025〕3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或合同地经营,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