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科〔2016〕51号
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特区的决定》(汕市发〔2015〕3号)及《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的精神,引导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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