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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评审管理办法》
  • 2023-12-04 17:01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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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评审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中共汕头市委于2023年4月9日印发《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明确了新时期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评审管理工作,亟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围绕国家、省、市重大人才战略目标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团队,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批示精神,同时对标广州、珠海、东莞、中山等珠三角城市引进培育创新团队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

    第1-2条,总则。明确《办法》的编制依据和宗旨,高水平创新团队的定义等。

    第3条,工作机构与职责。规定参与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工作各方及职责。市科技局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引进创新团队工作。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本单位)创新团队的引进、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用人单位是创新团队项目的申报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4-5条。资助标准与申报条件。一是规定引进创新团队类别对应的资助经费标准,全职引进的创新团队达到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给予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顶尖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给予5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给予2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柔性引进的创新团队达到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给予2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顶尖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给予13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给予8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二是规定申报条件,包括研究方向、团队人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条件(年龄、学历学位、职称和能力)、在汕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条件等。

    第6-8条,评审与立项。一是规定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包括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形成拟入选名单、确定入选名单、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划拨经费。二是明确项目申报材料。

    第9-14条,管理与考核。一是明确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制度,项目变更要求。二是项目考核验收要求,全职引进创新团队项目考核验收采取“中期考核+结题验收形式进行”,柔性引进创新团队项目只进行结题验收。三是明确项目终止情形,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主动终止由用人单位和创新团队主动提出,被动终止由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开展情况提出。四是规定入选创新团队成员和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推广项目产生的重大产品,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应当在汕头市转化应用,如确需到汕头市外转化的,用人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资助经费。

    第15-17条,附则。明确创新团队项目经费、评审工作经费来源和《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创新团队方向。聚焦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方向符合我市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和大健康等“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的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的创新团队。

    (二)建立柔性引才机制。柔性引进的创新团队达到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给予2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顶尖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给予13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给予8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柔性引进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三)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定创新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重点重大项目任职,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合作基础或曾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重点重大项目。团队带头人应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担任教授及以上职务,具有领衔省市重大科研任务能力。用人单位是企业的,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用人单位是在汕高校、科研院所的,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及其任职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法律上存在从属关系(或股权投资关系)的不予支持。

    (四)加强管理与考核。创新团队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设立专账进行核算,确保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和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规定项目变更、项目终止的相关细则。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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