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粤科管字〔2013〕127号)第三条第一款: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指定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建设和维护。省直各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
二、受理范围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凡执行各类科技计划产生并通过验收、鉴定、评估等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计划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已通过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四、网上办理流程
用项目申报人账号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
1.进入“过程管理——成果登记——成果登记申请或查询”菜单,点击“新增项目成果登记”填报成果登记申请表,提交登记申请;
2.审核,由上级单位和成果登记点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后公示30天;
4.制证发证,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成果登记证书。
五、申请材料
成果完成单位按要求填报完成《科技成果登记表》,同时必须上传以下材料:
1.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2.评价证明
(1)基础理论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价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
3.有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质量标准及相应检测、验证材料;
4.第三方应用证明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对成果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加盖公章的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本人签名的完成人员名单。
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符合技术档案管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第三方应用证明、效益证明以及评价证明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六、咨询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汕头市海滨路12号
电话:0754-88426619
附件:1.科技成果登记详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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