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分享到: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2-28 17:2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 【字体:
  • 汕府科〔2023〕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1日    

      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是指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为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等用户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按照统筹资源、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科学评价的原则,推动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第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是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核心节点,负责收录整合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资料,为管理单位与用户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技术支持服务。

      第对于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以下简称财政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市共享平台开放共享。

      对于完全或主要由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以及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财政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择优纳入市共享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成立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规划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第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协调、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制订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措施;

      (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市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主体责任,推动相关管理单位制定开放共享方案,建立开放共享制度,确定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依规审核相关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退出开放共享申请。

      第市财政局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根据当年市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可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支持,并作为市级财政资金持续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管理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保障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场地、设备、实验人员等基础条件;

      (二)编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台账;

      (三)通过市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

      (四)对拟进行财政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充分论证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将查重评议报告作为购置决策的重要参考;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依法保守用户单位技术秘密,并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二用户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受益主体,应当遵守管理单位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氛围。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十三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对外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鼓励管理单位开放共享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

      第十四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仪器相关信息在市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共享服务。

      第十五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标准,向用户单位收取开放共享服务费用。

      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留归管理单位,统筹用于开放共享仪器的运维管理、人员培训、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共享服务补贴等支出。管理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六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金额、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保护用户单位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数据。

      用户单位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单位自主拥有;用户单位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当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者比例。

      第十八大型科研仪器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市科技局会同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制订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十评价考核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对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根据市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给予支持。

      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限制财政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等措施。

      已参加科技部、财政部或省科技厅组织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单位可不参与市的评价考核,其结果可直接采用。

      第二十一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活动,促进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