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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 2015-09-17 15:24
  • 来源: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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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促进科技行政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科技专家库)是指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直接管理,由各领域专家组成,为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决策咨询的专家群体。决策咨询主要包括立项评审、评估评价、绩效考核考评等。

    第三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主要从汕头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中遴选,同时聘请部分外地专家。主要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二章 入库与管理

    第四条 进入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熟悉本行业、领域的科技活动特点及规律,掌握本行业、领域的前沿技术、发展动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技术专家: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硕士学位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65周岁(含)以下科技人员。

    (三)管理专家: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是某一学科(研究领域)的带头人或某一专业(产业)管理部门的资深管理人(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60周岁(含)以下人员。

    (四)财务专家: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 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60周岁(含)以下人员。

    (五)在以往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科技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聘任。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行业组织及其它市直相关部门均可作为推荐单位。凡由单位邀请和推荐的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专家入库后,按行业统一编号管理。

    第六条 所有申请入库的专家须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材料;

    (三)表明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承担科技项目和开展科技活动情况。

    第七条 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在法定工作日提出申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因工作调动、职称或职务变动等原因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第八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工作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做好续聘、更换及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对汕头市科技工作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工作中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资料、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接受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评审活动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专家不能参与评审本单位承担和参与的科技项目;凡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上下级领导、师生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评审活动,应主动向组织单位申明并进行回避。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解除聘任并留下记录: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

    (四)不遵守科技工作保密规定;

    (五)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如有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市科技局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受处理的专家,其行为将记录备案,且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参加人员申请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和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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