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汕头市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作为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7月6日
汕头市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为企业增信、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按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为本市合作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是指有效期内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择优选取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金的资金管理人,报联席会议确定。
资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运作,保障风险补偿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负责引入适当的合作金融机构,并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评;
(三)落实贷款管理及信息反馈;
(四)开展风险补偿损失审查及支付补偿资金;
(五)提出风险补偿金年度工作计划;
(六)提交风险补偿金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并与资金管理人签订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为本市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的管理,包括贷款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报送贷款项目情况,对报送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三)配合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投入资金和以前年度结存风险补偿金,存续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按规定上缴国库,风险补偿金原始资金池共1000万元。
第八条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由资金管理人开设专户存放,按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原则封闭运行。
第九条发生符合风险补偿金补偿情形时,由资金管理人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经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提现、垫付,专户不得提取现金或者存放其他资金。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按公开的市场机制引入资金管理人,资金管理人每年资金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时间支付,费用在市科技局科技创新战略经费等资金中安排,用于保障与资金相关的管理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人、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为有效发挥风险补偿金的作用,风险补偿金采取开放合作的竞争激励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申请合作的资金管理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东省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团体;
(二)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
(三)有管理政府专项资金的经验,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四)保持良好的财务情况,无失信被执行记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五)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授权联席会议办公室与资金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十五条申请合作的金融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本市科技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
(二)承诺一个年度内对本市科技企业的贷款规模放大比例为该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额度的5倍及以上;
(三)在合规且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承诺对本市科技企业给予纯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或抵(质)押贷款支持。贷款必须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
第十六条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和确定程序:
(一)根据本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人公开发布征集合作金融机构的通知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资金管理人提交《汕头市科技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申请参与风险补偿金合作;
(三)资金管理人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审核,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最终合作金融机构;
(五)资金管理人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一年后,开始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贷款投放总额、贷款质量。
第十八条当单家合作金融机构对本市科技企业贷款逾期率超过3%,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达到总资金30%的,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业务。当全部合作金融机构对本市科技企业贷款逾期率超过5%,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达到总资金50%的,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九条合作金融机构的退出。合作金融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未能达到要求的,不再合作:
(一)单一年度没有发放贷款;
(二)一个年度内发放的贷款累计金额少于合作协议签订金额;
(三)当贷款逾期率超过3%,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达到总资金30%;
(四)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贷款办理及补偿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金贷款申办程序:
(一)企业申请贷款应按要求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申报书等相关申报材料;
(二)资金管理人开展贷款企业尽调,签署受理意见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三)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尽调,经审核通过后,与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和发放贷款;
(四)资金管理人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贷款统计业务台账、资金运营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若出现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人,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终止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贷款项目列入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及以下的,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索,并在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30天后,仍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合作金融机构可提出补偿申请。
第二十三条单个科技企业纳入补偿范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风险补偿比例为5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偿为有限责任,以风险补偿金总额度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自行负责。风险补偿金按补偿申请先后顺序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十五条风险补偿的工作程序:
(一)合作金融机构向资金管理人递交补偿申请,经资金管理人审查并报联席会议通过后,予以补偿;
(二)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清收,获得的资金按50%的比例退回至风险补偿金专户。前述清收获得的资金是指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费用后的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应退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管理人并按程序将款项退至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