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的精神,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现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8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的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分为财政资助类和自筹经费类。财政资助类项目可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投入方式。事前资助是指立项后完成前,给予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按照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事后补助是指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局对其研发费用或达到的资质条件、技术水平、获得的科技奖励等进行审核或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事后补助和自筹经费类项目可适当调整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和操作方式。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及安排,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等。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具有项目推荐权的市直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对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进行审核;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形式审查和报送;组织或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及时申请验收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确保按时结题;加强项目日常管理,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各类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组织实施方式、支持强度和方式等。
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也可采用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制、以奖代评、推荐论证等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急科研任务除外。
第十条市科技局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汕头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办理。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所属事业单位不受注册地限制;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另有规定除外);
(二)符合申报指南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
(四)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工作;
(五)没有影响承担项目的不良信誉度。
第十二条承担3项以上(含3项)在研项目或有1项以上(含1项)逾期未结题验收项目的企业法人,以及承担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四)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市科技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审查并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事后补助项目的项目申报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制定立项方案、拟立项公示、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省或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网上评审项目遴选评审专家原则上由系统抽取。
第二十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科研项目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对申报项目的综合评议情况,确定科技计划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和经费安排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应当在项目下达后30个自然日内,依据项目申报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确定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事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任务书,相关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的科研活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申请延期每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变更申请最迟在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检查评估。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和重大、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等。
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相关主管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审计和统计调查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切实履行项目审查、日常管理职责,保证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未能正常实施的,项目主管单位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项目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题以任务书为基础,对任务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任务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任务书规定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进行终止结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最迟在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材料包括:
(一) 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
(二) 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三)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支持经费40万元(含)以上)或经费决算表(40万元以下)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四) 其他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两种形式。项目支持科技经费2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进行会议(现场)验收。对社会效益特别明显的项目从简验收。对事后补助项目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进行会议(现场)验收或材料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会议(现场)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至少1名财务专家。材料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名,其中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省、市科技专家库抽选。
第三十四条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二)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1. 总体上完成项目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2.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3. 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4. 其他情况。
(三)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经费。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未按期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 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条 主动终止的项目,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收回项目结余经费。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 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二)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迁出本市,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 按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它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三十九条 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市科技局2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所申报的项目。
第七章 责任与保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项目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资金预算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3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二) 项目实施、评估、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全部资助资金或不再拨付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 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时提供材料,且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2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一条专家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的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干扰;
(二) 严格保守评审(验收)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 项目评审期间,未经市科技局允许,专家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专家利用评审权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 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回避。
(二) 与评审(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验收)专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领域和类别,可适当调整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评价标准,并另行制定发布具体的工作指引。
第四十四条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2017年9月3日起实施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汕府科〔2017〕12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政策解读:《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