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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22-06-17 09:14:0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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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大力度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充分挖掘、培育我市一批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市金融局结合我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发展态势及资本市场发展实际,起草了《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至2022年6月28日止。

      联系电话:0754-88526801

      电子邮箱:stjrjjrfzk@126.com

      邮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13号国信大厦5楼


      附件: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精神,充分挖掘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做优做强,助力汕头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汕头市,有意愿或已启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且经汕头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区县(管委会)两级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实施,审核程序先区后市。

      上市后备企业根据企业所处上市不同阶段分为三类:一类上市后备企业(盛果期企业),指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或已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的、经营指标基本满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企业(该类企业无需审核,直接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二类上市后备企业(花蕾期企业),指二年内拟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或三年内拟提交上市申请的企业;三类上市后备企业(幼苗期企业),除一、二类以外的意向上市企业,泛指已有明确上市意向或已制订具体上市规划的、生产经营目标按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靠拢的、在四年内股改六年内申报上市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筛选全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一)主体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税务部门信息确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营条件(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含800万元);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

      3.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400万元(含4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少于 2500万元(含2500万元)。

      (三)企业有明确上市意向或制订具体上市计划;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及其股东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税收无不良记录;

      (五)市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属地政府认定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工商纳税大户、近3年获得百强企业(含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等)荣誉或大型集团企业,可优先推荐;

      (六)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牵头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及建立“三库一协会”(专家库、专业机构库、企业库及汕头市上市公司发展促进会),具体开展上市后备企业认定评审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主动挖掘。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管委会)政府的联动发掘、培育机制,挖掘若干行业前景广阔、成长潜力大、细分行业地位突出或规范程度较高等具备一定上市潜力的企业,其中市科技局每年度侧重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产品企业中推荐;市工信局每年度侧重从“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三新两特一大”企业中推荐;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区县(管委会)政府每年侧重从辖内具有高成长型、创新型企业中推荐。

      (二)自主申报。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填写《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向各区县(管委会)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管委会)金融工作部门初审通过后报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组织评审。每季度末由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走访并复审。

      (四)审议确认。经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每季度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出具确认文件,认定企业为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经认定的企业纳入“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育和服务。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对“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并按第三条三类企业分类进行梯队管理,精准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新签合同(如有请提供;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改制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辅导协议、保荐协议)提交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定期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评估、认定、调整。如企业遇特殊情况,可向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提交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服务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期”制度。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期为六年(自企业被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起计算)。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次函告各区县(管委会)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做好全链条培育和服务。

      (二)创新土地供应模式。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等方面用地需求的市、区联动协调机制,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推广弹性年期出让政策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支持。加快办理用地产权手续、对企业涉及的用地报批、规划调整、供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服务做好快审快批。

      (三)强化融资支持服务。优先推荐我市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强化投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通过项目贷款、资管计划、投贷联动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自动列入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政策性金融工具白名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对接各级政府资本市场扶持政策,依据《汕头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发债、挂牌上市、并购等予以政策支持。

      (五)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各区县(管委会)政府及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依法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加快进度;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涉及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支持企业加快上市进程;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上市后备企业发展供水、电、气等资源性要素配套措施。

      (六)落实全方位专业辅导。邀请证券交易所、行业机构等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对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培训;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推荐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上市后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移出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库:

      1.已顺利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

      2.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以取得推荐资格的;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3.上市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重大技术性难题等实质性障碍问题等经协调后无法解决的;

      4.在培育期内无实质性上市进展的;

      5.企业注册地迁出汕头市,或企业已停止经营活动的;

        6.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应出库情形。

      (二)企业申请认定为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对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骗取政策支持的、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上市主体或相关责任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出具处罚决定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所有已发放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本办法由汕头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

      申报上市后备企业资料目录

      (装订次序)

      1.《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附件1),企业签章;

      2.《汕头市企业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2)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填写;

      3.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复印件;

      4. 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5. 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如有);

      6. 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的尽职调查报告复印件(如有);

      7. 企业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本简介;企业上市工作规划;企业近两年的财务状况分析;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用途及项目说明(如有);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需要各级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

      8.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1

      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______年 ___月 ___日

      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拟申报(请在前面打钩):□上交所主板  □深交所主板 □科创板  □创业板 

    □北交所      □新三板     □其他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手机: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企业地址:

    企业注册地址:

    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主要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等)

    主要股东构成(股权比例):

    企业主营业务:

    近三年主要

    财务数据

    最新一个季度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营收增长率

    总股本

    净资产

    净利润

    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公司内部决议表决上市意向、规划及有关情况(如有):

    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各区县、管委会金融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如有):

    公章: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公章:

      附件2

      汕头市企业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情况表

    企业名称:

    上市辅导工作

    完成情况

    辅导机构

    保荐人

    评估

    审计

    法律

    其他

    股份制改造

    完成情况

    于       年    月    日经                    (部门)

    批准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

    报证监局辅导备案及验收情况

    于    年   月   日报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

    验收意见(如有):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情况

    中介机构进场

    工作情况

    上市工作计划安排

    存在困难及

    需协助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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