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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更新)共同抗疫|中央、广东省及汕头市助企稳企金融扶持政策汇编
  • 2020-03-03 09:41:4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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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细化“汕头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政策”,汕头市金融工作局适时配套出台《汕头市关于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和《汕头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专项补贴实施细则》,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真金白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对冲疫情带来的影响。

           一、《汕头市关于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

    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加快恢复生产,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贴息对象

    在汕头市登记注册,获得汕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法人,涉房地产、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等行业的企业除外。

         (二)贴息要求

           1.贴息期限。政策实施期间内,即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新发放贷款可以享受最长6个月贴息;贷款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给予贴息。

    本细则中贷款仅限于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贸易融资;新发放贷款指新增、归还再贷、借新还旧。

           2.贴息标准。政策实施期间内,企业在汕头市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按年化1.305%(基准利率4.35%的30%)给予贴息,其中,存量客户贷款的贷款利率必须比上期(2月10日前最近一笔)贷款利率下浮0.435%(含)以上(上期利率不高于4.35%的可以不用下浮),方可享受该项贴息政策。

    外汇贷款按2020年2月10日一年期美元Libor基准利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政策实施期内已享受上述贴息政策的企业提前归还后再贷的,不再享受该贴息政策;当月有欠息的,原则上不享受该项贴息政策;8月9日后到期的贷款提前归还再贷的,原则上不得享受该项贴息政策。

         (三)贴息程序

           1.开设贴息专户

           由汕头市金融工作局开设贴息专户,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2.申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月对贷款企业扣息后,逐户核算应贴息金额,并汇总填报贷款贴息企业资金申请表,于每月24日前报送至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3.审核

           由汕头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组织对企业贷款贴息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资金拨付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同意后,每月27日前通过贴息专户按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息的总金额划拨至对应各金融机构,由各金融机构告知相关获得贴息的企业并于1个工作日内转拨至相关企业账户。

         (四)绩效评价

           政策实施期满后,由汕头市金融工作局会汕头市财政局落实开展贷款贴息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汕头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贷款规模,支持企业加快恢复生产。

            1.汕头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加强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金融机构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专户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贴息资金管理,及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并发挥效用;贴息整体工作完成后,及时办理账户销户工作;联合汕头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2.汕头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将贴息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审计部门按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应对新冠肺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扶持政策,尽量降低贷款利率,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转嫁成本;要严格把关,确保申报企业的主体符合要求,确保申报材料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防止企业恶意套取贴息资金;要提高效率,按时将贴息金额拨付到贷款企业账户。

           4.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贷款贴息资金,违反规定的,由汕头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汕头市财政局追缴已拨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其他

    本贷款贴息政策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6个月。有关条款及未尽事宜由汕头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二、《汕头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专项补贴实施细则》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根据汕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20〕4号)精神,支持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本地重点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期间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促进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汕头市规上限上企业、培育企业和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目录(由市工业与信息化局提供)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地方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实施时间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

          (三)专项资金规模及来源

           汕头市财政2020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汕头市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补贴资金按实拨付。

          (四)实施对象

           粤财普惠金融(汕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2家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五)实施标准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对汕头市规上限上企业、培育企业和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含续保)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融资担保责任金额0.5%补贴融资担保费。

         (六)资金申请及发放

           1.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汕头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专项补贴申请表》(附表2),附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担保协议、银担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报汕头市金融工作局监管二科。

           2.审核及发放。汕头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核实专项补贴金额,送汕头市财政局办理拨款,直接将补助资金下达至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

         (七)工作要求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融资担保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由汕头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汕头市财政局追缴已拨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若有必要延期的,由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报汕头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继续实施,有关条款由汕头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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