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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2-10-21 11:06:0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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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6月,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金〔2021〕102号,下称“政银保”项目),“政银保”项目实施一年多以来,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我市各项普惠金融政策成效突出,成功获得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有关情况,更好地缓解缺乏有效抵押物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大小微企业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普惠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形成《关于修改“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通过“政银保”项目阶段性运行情况,以及与参与项目合作的银行、保险公司通过座谈交流等形式了解到,受新冠疫情影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且汕头市小微企业属轻资产、生产经营不规范、缺乏抵押物及有效增信措施,“政银保”项目推出后对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推进中,从企业和金融机构获得感中反馈出部分问题:一是企业需承担部分保费成本,影响部分企业积极性。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企业办理“政银保”业务虽有政府提供50%的保费补贴,企业仍需承担1.1%的保费,降低融资成本力度不够;二是支持对象有待扩展。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也属于小微企业范畴,但原方案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难以获得“政银保”贷款。为使“政银保”政策惠及更广泛的小微市场主体,发挥助企纾困的必要作用,亟需对“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完善修订。

      近期,我市获得2022年中央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结合本次有利契机,为进一步支持缺乏有效抵押物的小微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合力推进“政银保”纵深发展,经总结实施推进过程中经验,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政银保”实施方案,为申请“政银保”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额保费补贴,加大助企纾困金融力度,缓解小微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人民银行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

      (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三)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20〕140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范围为“小微企业”。将全文中“中小微企业”修改为“小微企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有关支农支小要求,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加大力度支持普惠型小微企业,将实施方案中支持对象明确为“小微企业”。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供全额保费补贴。发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作用,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本市小微企业申请项目贷款保费提供全额补贴,修改“三、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一)条。

      (三)支持对象条件的修改。扩大了申请对象的范围,并降低申请对象企业经营年限要求。申请对象扩展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经营年限调整为“经营满1年以上”,修改“四、支持对象及贷款用途”第(一)条。

      (四)放款额度的调整。提高了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款最高限额,修改“五、融资额度”第(二)条。

      (五)放宽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修改“六、贷款发放”第(一)条。

      (六)保险费率上限调整。保险平均费率调整为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0%,修改“六、贷款发放”第(二)条。

      (七)明确风险共担时间界限划分。明确以起保当年、贷款发放当年为基数进行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计算,修改“七、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第(二)条中的1、2、3点内容。

      四、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方案》除以上内容修改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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