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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2-08-12 11:09:27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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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育办法》)于2022年8月1日由市金融局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于2022年8月5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培育办法有关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截至目前,我市A股上市公司34家,数量在全省地级市位列第4名,资本市场“汕头板块”不断深化发展。2021年我市上市公司实现营收756.21亿元,占全年GDP总额的25.92%,实现净利润25.63亿元,提供就业岗位近7万个,上市公司作为我市经济增长的“动力源”和稳岗促就业的重要阵地,国民经济支柱地位更加彰显。当前,市委、市政府高位谋划“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和提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新格局,加大力度培育、推动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契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将有利于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市金融局结合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实际,参照省内外其他地级市做法,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培育办法》主要内容

      (一)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企业在申请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时,申请主体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与相关财务条件。

      基本条件:(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税务部门信息确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有明确上市意向或制定具体上市计划;(3)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企业信用状况记录良好,企业及其股东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税收无不良记录。

      财务条件(满足以下财务条件之一即可):(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含800万元);(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3)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400万元(含4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少于2500万元(含2500万元)。

      同时,申请企业是汕头市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属地政府认定的符合我市发展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工商纳税大户、近3年获得百强企业(含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等)荣誉或大型集团企业,可优先进行推荐。

      (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区县(管委会)两级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实施,审核程序先区后市

      企业可采取自主申报方式,填写《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向企业所在区县(管委会)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管委会)金融工作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汕头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组织评审。同时,培育办法还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管委会)政府的联动发掘、培育机制,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县(管委会)推荐申报。

      汕头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季度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每季度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汕头市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出具确认文件,认定企业为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经认定的企业纳入“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育和服务。

      (三)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材料

      1、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汕头市企业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情况表(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填写);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复印件;

      4、 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5、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如有);

      6、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的尽职调查报告复印件(如有);

      7、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本简介;企业上市工作规划;企业近两年的财务状况分析;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用途及项目说明(如有);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需要各级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

      8、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服务

      经认定的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汕头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次函告各区县(管委会)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做好全链条培育和服务。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期为六年(自企业被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起计算),可享受下列培育服务内容:

      1、创新土地供应模式。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等方面用地需求的市、区联动协调机制,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推广弹性年期出让政策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支持。加快办理用地产权手续、对企业涉及的用地报批、规划调整、供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服务做好快审快批。

      2、强化融资支持服务。优先推荐我市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强化投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通过项目贷款、资管计划、投贷联动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自动列入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政策性金融工具白名单。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对接各级政府资本市场扶持政策,依据《汕头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发债、挂牌上市、并购等予以政策支持。

      4、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各区县(管委会)政府及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依法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加快进度;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涉及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支持企业加快上市进程;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上市后备企业发展供水、电、气等资源性要素配套措施。

      5、落实全方位专业辅导。邀请证券交易所、行业机构等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对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培训;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推荐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

      (四)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失效条件

      上市后备企业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取消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并移出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库:

      1、已顺利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

      2、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以取得推荐资格的;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3、上市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重大技术性难题等实质性障碍问题等经协调后无法解决的;

      4、在培育期内无实质性上市进展的;

      5、企业注册地迁出汕头市,或企业已停止经营活动的;

        6、汕头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应出库情形。

      (五)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监督与管理

      企业申请认定为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对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骗取政策支持的、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上市主体或相关责任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出具处罚决定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所有已发放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培育办法》实施期限

      培育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5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关于印发《汕头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金【2022】 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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