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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10-21 11:0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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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金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经济、助企纾困等工作部署,提升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作用,合力推进“政银保”纵深发展,加大金融支农支小力度,现对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汕金〔2021〕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修改,提升普惠金融效能,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将《实施方案》中所有的“中小微企业”修改为“小微企业”。

  二、将《实施方案》中“三、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一)修订为:首期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4500万元为“政银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银保”项目的融资风险补偿;500万元为保费补贴,专项用于为本市小微企业申请项目贷款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费补贴资金视使用情况统筹安排。

  三、将《实施方案》中“四、支持对象及贷款用途”(一)修订为:“政银保”主要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小微企业定义需符合工信部门发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满1年以上且依法纳税;

  3.符合银行、保险相关授信和承保条件要求,信用良好。

  四、将《实施方案》中“五、融资额度”(二)修订为:借款人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

  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的保险金额同贷款金额,其上限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金额单笔80万元,总额100万元;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金额单笔500万元,总额800万元。

  五、将《实施方案》中“六、贷款发放”(一) 修订为: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方面,原则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当企业运行正常且向合作金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继续办理,并向资金运营管理方报备。延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方面,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原则上不超过LPR+165个基点。

  六、将《实施方案》中“六、贷款发放”(二)修订为:平均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0%,根据投保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整。在办理“政银保”业务时,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交清,再由保险机构向专项资金申请全额保费补贴。

  七、将《实施方案》中“七、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二)1.修订为:当贷款逾期,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在年度赔付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机构起保年度保单实收保费总额的180%时,保险机构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

  八、将《实施方案》中“七、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二)2.修订为:在年度赔付总金额超过保险机构起保年度保单实收保费总额的180%后,保险机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由银行、保险机构真实、准确地向运营管理方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逾期本金扣除保险和银行按照第1点共担的总金额后的部分,政府(专项资金)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

  九、将《实施方案》中“七、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二)3. 修订为:每年每家银行可享受政府共担的风险补偿额度最高以其放款当年发放贷款金额的10%为限,且不超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政府实际出资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方案》除以上内容修改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遵照执行。如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6日


附件: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金〔2022〕121号.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修改“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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