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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 2020-07-05 21:30
  • 来源: 汕头日报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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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通知提出,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该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的300%,即20268元;下限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2019年汕头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400元的300%,即16200元;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征。

  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伤保险的执行时间从2020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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