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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路局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发布时间:2017-05-08 08: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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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目标

    为确保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市公路事业全面、协调、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根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局生产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局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3应急处理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的养护作业安全事故、渡运安全事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路政管理安全事故、职工伤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系统内发生的其它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路安全畅通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市公路局应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单位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建立以事发地应急机构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应急救援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设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构与职责
2.1.1市公路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公路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总指挥:局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局长。
    成员:办公室主任、计划科科长、养护科科长、工程科科长、路政管理科科长、收费管理科科长、安全生产(机械)科科长、劳动人事科科长、财务科科长、监察室(审计科)主任、工会副主席。
主要职责:
   (1)审定局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相关规划、规定,负责全局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2)决定启动与终止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由市公路局负责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3)当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或省公路管理局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当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各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应急机构负责处置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该应急机构的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4)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5)其他相关公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重大事项。
2.1.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安全生产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科室(单位)相关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起草、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规定、措施;
   (2)组织审定相关业务科室起草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应急预案;
   (3)指导区县各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培训、演习;
   (5)组织或参加有关的应急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6)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7)负责日常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8)负责正常上班时间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接警工作,节假日期间的接警工作由市公路局值班室负责。
2.1.3 现场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属地为主,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和类型,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下设现场指挥、事发处置、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协同处置等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各部门的负责人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2.1.4 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
    由市公路局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有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及应急行动的咨询建议和现场工作指导。
2.2 市公路局相关科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公路系统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见4.1.1,下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
   (2)计划科: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经费的计划安排。
   (3)养护科:参与Ⅳ(一般)养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工程科:参与Ⅳ(一般)公路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协调工作、应急救援行动和事故责任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5)路政管理科:参与Ⅳ(一般)路政安全、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和事故责任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6)收费管理科:参与Ⅳ(一般)收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和事故责任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7)安全生产(机械)科: 参与Ⅳ(一般)渡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和事故责任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8)劳动人事科:负责应急救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事故伤亡人员保险理赔等工作。
   (9)财务科:负责应急救援经费的及时拨付投入。
    (10) 纪检监察室:按规定参与Ⅳ(一般)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11)工会:参与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和负责维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2.3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职责
    参与处置本单位所管辖区域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公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损坏设施和道路的抢修,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工作。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责任调查工作;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人员和经费支持。
2.4 协调与配合
    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除履行好应急预案所赋职责外,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交通、安监、交警、海事、消防、卫生医疗、纪检监察和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妥善、高效地处理好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预防与事故报告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公路业务生产安全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可能发生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预警:I 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 级(较大)、Ⅳ级(一般),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 级(特别严重):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的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预警,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以及跨省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由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Ⅱ级(严重):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或者事故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社会影响较大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Ⅲ级(较大):指可能造成损失以及社会影响较小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公路管理局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Ⅳ级(一般):指可能导致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较轻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由地级市公路局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Ⅰ级(特别严重)和Ⅱ级(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和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公路局负责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地级市以上公路局负责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公路局或当地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故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提供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建议。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
3.3 事故报告
3.3.1 事故报告程序
   (1)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迅速向事故发生地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公路局应急办,同时向事发地应急办、交通、安监、交警、海事和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
   (2)市公路局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造成人员死亡,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如涉外涉港澳台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污染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至市公路局。
   (4)市公路局接到报告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报告政府、省公路管理局。
3.3.2 事故快报表
    事故发生地单位收集、核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负责填写事故快报表(见附件一),按照权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上级。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的填写,按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3.3.3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概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3.4 预警解除
    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排除,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确认,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发布机构下达指令解除。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响应级别
    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 级响应: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3)可能超出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处置能力,需要交通部启动应急预案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5)交通运输部认为需要国务院响应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二)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 人以上、100的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市公路局应急处置能力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市级行政区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三)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公路局应急处置能力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四)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1 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越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单位辖区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4)区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1.2 分级响应层次
    各级公路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处置,市公路局负责处置以下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1)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根据区县公路局和局属单位应急机构请求,需要市公路局协调处置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3)市政府及省局部署由市公路局负责协助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公路局认为需要处置的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该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2 应急行动
4.2.1 市公路局应急响应
    Ⅳ级(一般)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密切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2 应急行动具体措施
    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按照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和性质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按规定迅速报告事故信息,并请示拟采取的行动;
   (2)积极协助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建立必要的应急行动机构,如派工作组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4)积极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5)指挥协调对受损公路(含渡口)工程设施的加固、抢修、保畅通等工作;
   (6)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7)发布有关处置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信息;
   (8)协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先行处置
    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所属单位必须快速做出反应,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请示拟采取的行动,并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事故的监视和控制。
4.3.2 分级启动预案
    根据4.1.1 和4.1.2 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根据事故报告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具体的应急行动。4.3.3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有关公路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4 扩大应急
    当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公路局报请省公路管理局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上一级公路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5 特别情况处理
   (1)事故跨省、市行政区域的,由省公路局报请省交通运输厅与有关联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并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采用移动通讯设备,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县以上应急机构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4.2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采集,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4.3 市外信息通报
    事故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公路局报请市省公路管理局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市交通部门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4.4.4 涉外涉港澳台
    事故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公路局报请市政府和省公路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急救援行动,按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规定配合实施。
    (2)公路养护及工程施工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布设事故现场救援警戒区,穿戴具有警示作用的工作服装,防止与过往车辆或救援车辆发生碰撞而引发次生事故。
    (3)渡运事故及防洪抢险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等水上救生设备。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检测、鉴定和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公路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7 信息发布
    新闻报道应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市公路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报请当地政府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9 应急响应终止
    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祸发灾害发生,经负责处置的应急机构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公路部门按照权限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公路局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Ⅳ级(一般)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车辆调度补偿,清理道路,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督促事故单位积极联系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落实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协助资金落实和赔付工作。
5.3 事故责任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1 事故责任调查
   (1)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与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属地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按规定参与配合,积极协助调查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或文件资料等。
   (2)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负责开展在行业安全监管范围内的责任倒查,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
5.3.2 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一)报告内容
    现场应急工作组在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抢救有关情况的记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与责任,并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2)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织情况;
   (4)专业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质及社会资源的调用情况;
   (5)事故抢救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结论;
   (7)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二)上报程序
   (1)各级公路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报告工作。
   (2)Ⅳ(一般)的救援工作总结由市公路局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公路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公路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市、县市区互联,跨部门、多手段、多渠道,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应急救援设备包括:
    (1)基本设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对讲机、传真机等。
    (2)抢险设备:发电机组、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专用运输车辆等。
    (3)道路维修设备:装载机、自卸车辆、破拆设备、压路机等。
    (4)抢险用品:防护救生服装、安全帽、反光服、水鞋、雨衣等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路局现有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所属单位每年年初向市公路局应急办通报,重大变更要及时向市公路局应急办报告备案。市公路局应急办负责检查并掌握所辖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市公路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规划和调度。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Ⅳ级(一般)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公路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与技术储备保障
    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方案。市公路局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各公路管养单位设立应急物资储备仓库。
    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局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业人员特长、联系方式、住址,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
6.6 经费保障
    市级公路部门应当设立应急救援基金。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公路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市公路局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积累应急使用资金。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公路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对公路系统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各区县公路局及局属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7.2 培训
    市公路局应急办组织各级应急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提高人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公路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习
    市公路局协调组织公路各部门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
    公路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作书面总结存档。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轮番演习一次。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人员工作变动,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各级公路部门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市公路局。市公路局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公路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1 奖励
在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市公路局应急办88601963     值班电话:88247546
    市政府应急办88988608       省公路局020-87767376
    市安委办88992004           市交通局88278671
    汕头海事局12395            交警122
    公安110                    消防119
    医疗救护120
8.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汕头市公路局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市公路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汕公安全函〔2006〕20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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