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路管理机构路政许可服务制度,规范路政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能和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17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和办理属于限时办结的各类行政事项。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咨询、办理路政许可、路产赔(补)偿等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限时办结的制度。
第四条 对依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路政许可的事项,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尽可能缩短法定办理时限尽快办结路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事项的复杂程度,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数额有疑义,并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程序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的,公路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由省公路管理局办理的路政许可事项,按照规定涉及市、县公路局,路政一办或者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现场勘验意见或者提出承办意见的,上述单位或路政管理机构应按照《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粤公路函〔2012〕1224号)规定的阶段性时限办结。
另外,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代为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路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在2日内及时上传至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时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九条 办理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或者需要向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代申请人转交申请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因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接收材料或者受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现场勘验或者提出承办意见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未经负责人批准,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的;
(五)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照告知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工作人员按期办结。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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