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汕头市公路事务中心 > 政务公开
分享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6-01-15 15:08:45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第一条 为优化我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办理流程,规范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公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其载货后的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标准的,且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第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公路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依法向有关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跨省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向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协调处理。省公路局作为起运地受理上述超限运输许可申请的,应当在2日内向途径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材料。同时,省公路局收到外省转来跨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由省公路局受理、协调审批上述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省内跨设区的市(不含相邻两市间)进行超限运输的,或在省内高速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批。承运人可到起运地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到省公路局提交申请,并接受现场核查。
起运地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在2日内将申请材料上传至省路政业务处理系统由省公路局受理并下达勘验通知,负责现场勘验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在5日内将路段现场勘验结论上传至路政业务处理系统,省公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跨县或者在相邻两市间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承运人可在起运地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现场核查。
起运地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在2日内将申请材料上传至省路政业务处理系统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下达勘验通知,负责现场勘验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将路段现场勘验结论上传至路政业务系统,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或者在相邻两区、县间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协调审批。承运人在向起运地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后并接受现场核查。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上述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均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粤公路函〔2012〕122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相关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交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可辨,加盖单位公章或当事人签名,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途径路线,需要验算公路桥梁和涵洞承载能力的,应及时告知承运人,由承运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和验算。负责公路养护的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验算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条 经检测、验算途径的公路桥梁和涵洞承载能力不满足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要求的,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承运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有效的加固、改造,加固、改造方案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检测、验算、加固、改造等措施的各项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实施时公路管理机构可进行必要的监管。
       第七条 负责审批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性审查。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一)可解体的货物运输;
       (二)货物超过挂车车辆行驶证核定质量的,或者超限运输车辆轴载质量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车辆违反法定的装载要求的,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或者车货总重超出承运人经营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签发《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凭通行证方可在批准的线路上按照要求行驶公路。
       第九条 通行证仅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逾期通行需重新办理。对于超高运输车辆,固定车辆、固定线路、固定货物超限运输的,按照《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细化超高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条件规定的通知》(粤公路函〔2013〕73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通行证,并主动接受沿线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车辆必须悬挂明显标志,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遇有恶劣天气,车辆应当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车辆通过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桥梁和涵洞时,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路段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现场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及装载货物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信用制度,保护合法承运人利益。对承运人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以及其他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对其管辖路段通行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车货总体外廓尺寸、重量、装载物品等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许可的路线和时间行驶等。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相应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和实施的许可检查中,违规办理通行证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