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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454X/2022-00255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29
名称: 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文号: 汕府〔2022〕122号 发布日期: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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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30  浏览次数:-

  汕府〔2022〕122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汕头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气锅炉

  自2024年7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的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公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按新标准、新要求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8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