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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454X/2021-00076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2-26
名称: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汕府〔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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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5  浏览次数:-

  汕府〔202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2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评残鉴定后,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者晋升军(警)衔,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评残鉴定后,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2020年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移交安置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坚决完成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任务

  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强化安置保障,切实履行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科学编制、严格落实年度安置计划,优化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比例,推进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严格落实执行作战任务、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和在湖北参加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等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安置导向。

  2020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具体工作,按照汕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汕退役军人通〔2020〕100号)执行。

  三、推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提质增效

  (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则上在2020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切实提高退役士兵适应地方工作的能力。紧密结合就业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实际需要,大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鼓励退役士兵参加“汕头技工”“粤菜师傅”等重点培训工程,推进培训就业一体化。实施退役军人学历提升工程,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高职扩招等学历教育。严格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优待政策。

  (二)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质量。将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为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布局规划。切实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市、区县每年举办不少于2场的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积极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信息台账并动态更新,精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将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

  (三)及时足额发放经济补助金。做好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20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各区县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方法。

  执行上述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由区县财政解决。

  四、严格落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聚力攻坚克难,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各项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提高安置政策执行力,推动安置工作提质增效。进一步规范移交安置工作,严格按《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切实提升移交安置工作的严肃性、协同性和高效性,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优化服务保障。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统筹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退役士兵离队返乡工作安全顺利。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的管理,做好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为退役士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运输企业采取预留票额等措施,保证退役士兵上车(船、飞机)有票、有座,落实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政策。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镇街、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加强军地对接,掌握退役士兵返乡行程安排,会同当地武装部门,通过组织集中欢迎仪式、召开座谈会、发放就业创业政策手册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参军光荣,退役荣光”社会氛围。探索推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一站式”服务,为退役士兵报到提供优质服务。

  (三)注重思想政治工作。持续开展“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激励广大退役士兵持续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奉献国防,参加地方维稳处突、应急救灾,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感人事迹,激发退役士兵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帮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就业形势和安置岗位及相关待遇等情况,找准就业预期与就业现状的平衡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觉理解支持政府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五级服务保障体系的作用,继续落实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工作人员联系退役士兵制度,常态化做好沟通联系、权益维护、帮扶解困等工作。

  (四)加强督导问效。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县”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考评重要指标,列入区县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内容,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重点内容。对执行退役士兵相关政策法规不力的,要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拒不落实安置政策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