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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01-07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3〕2号
2013-01-07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

汕府办〔2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

 

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印章业的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仿造印章及利用伪印章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以及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15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于2013年1月起正式启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尽快将全市印章纳入该系统统一管理,实现我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全省、全国联网,现就我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支持参与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金盾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广使用新型芯片印章,实现印章从登记、审批、制作、检验、储存、查询等全过程的现代化管理,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查询印章,对公安机关管理和精确地鉴别真伪印章,提高全社会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从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参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

二、统筹合理安排,稳妥推广应用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合同、财务、发票、业务等冠有单位全称的印章均为公章,所有公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名章必须逐步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一)新刻制或更换公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名章的单位,一律要到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办理印章刻制许可证,然后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企业,按公安部制定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并由刻制企业将印章信息输入市公安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储存,统一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二)鼓励现使用旧公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名章的单位(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印章除外),逐步将旧印章更换成新型芯片印章,由刻制企业将印章信息输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用新型芯片印章的好处,动员全市使用公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名章的单位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更换手续。

三、加强配合协调,共同把好关口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把关。公安机关作为该系统的管理部门,要合理布建制作网点,完善审批、刻制、数据传输、信息查询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工商、税务、质监、金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全力配合,共同把关。在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年检、换照、税务登记、税费征缴、发票管理、代码证办理、年检、开立账户、办理贷款、评审信用等环节要把好使用新型芯片印章的关口。动员用章单位及个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更换手续,确保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大宣传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适时对刻制印章门市(摊点)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非法刻制摊点,严厉打击制贩假印章、使用假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印章信息流失,努力提高新型芯片印章的入网率。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型芯片印章的特点,促使社会各界熟练掌握新型芯片印章查询、识别的方法;动员社会各界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公章应有法律效力的角度出发,共同参与,全力推进新型芯片印章工作的实施,保证全市公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名章步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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