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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97454/1431-2212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3-27
名称: 南澳大桥运营管理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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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大桥运营管理通告

发布日期:2015-05-08  浏览次数:-

汕府〔2015〕3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南澳大桥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府函〔2015〕44号),南澳大桥定于2015年4月1日0时起正式运营,现就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车辆通行时间:24小时通行(特殊天气或交通管制除外)。

二、收费站设置于南澳侧接陆处,在莱芜侧上桥管理处设置物理闸口,入岛车辆缴费放行,上桥车辆取卡通行,出岛车辆凭卡放行。

三、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一类车48元/车次、二类车72元/车次、三类车96元/车次、四类车144元/车次、五类车168元/车次,货车另按计重收费,收费模式采用单向收取入岛车辆双程通行费。

四、桥上设置区间测速和治安卡口,上桥车辆必须按标志、标线和有关警示信息安全行驶。桥上车辆通行时限速60公里/小时。

五、南澳大桥按公路I级负载设限,严禁超载车辆上桥。闯入桥区的超载车辆应在交通、交警执法人员和南澳大桥管理人员的指挥引导下有序撤离桥区并按规定接受处罚。

六、出现特殊天气(如台风、热带风暴、大雾等)时大桥将根据情况实行交通管制或封桥;9级大风天气禁止大巴(或相同等级车辆)上桥;10级风(包括10级)以上大风天气封桥。

七、行人及下列车辆禁止上桥: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

八、车辆通过南澳大桥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车、倒车、逆行、掉头;

(二)在桥面上停车、上下乘客;

(三)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四)夜间使用远光灯。

(五)禁止逗留拍照、乱抛垃圾。

九、车辆在大桥上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难以移动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求助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十、由于南澳大桥属陆岛连接线,是末梢交通,目前岛上可容纳车流量有所限制,南澳县、澄海区交警部门和南澳大桥管理单位将视车流情况实行适时交通管制。

特此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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