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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97454/1396-22090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4-03
名称: 关于印发《汕头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汕府〔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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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3  浏览次数:-

汕府〔201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业经2014年3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汕头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汕头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档案馆应当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将属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以及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三条 市档案馆依法收集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法院、市检察院;

(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

(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市属事业单位;

(九)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市档案馆还应当收集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当移交进馆的档案。

市委、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新中国成立前各个历史时期本市各级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五条 市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已故干部、职工档案,以及已故知名人士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六条 市有关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具体范围由市档案局制定。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驻汕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市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

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省管理企业驻汕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省管理企业与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市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八条 市档案馆应当将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与其他相关门类、载体档案同时收集进馆。

第九条 撤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销工作结束后向市档案馆移交;机构合并的,其档案由新组建的单位承接,并按相关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以收集或者代为保管市级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应当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市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收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我市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反映我市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回忆录、口述历史档案。

(三)国内外有关机构和个人保存的反映我市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四)我市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我市历史,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要适应当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通过建立数字档案馆开展电子档案的收集工作;建立电子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移交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收集档案时,应当同时收集大事记、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等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按照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规范整理,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

第十五条 市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分期分批收集市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档案。经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档案方可移交进馆。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市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市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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