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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97454/1278-21975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7-05
名称: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公告
文号: 汕府〔2010〕125号 发布日期: 20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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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0-07-05  浏览次数:-
汕府〔2010〕125号

行政复议是我国当前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救济途径。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省人民政府确定在我市进行试点。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现将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遵循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问题,努力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主渠道作用,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制统一,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

二、试点范围

市人民政府成立“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将我市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试点机关)行政复议的职责交由复议委员会按本公告确定的运行机制相对集中履行,试点机关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试点机关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复议权的部门、机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中央、省驻汕垂直管理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纳入试点工作范围。具体情况以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垂直管理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联合公告为准。

三、试点内容

(一)功能定位

复议委员会是履行试点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融指导、监督与救济于一体的议决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方式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提高办案质量及其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组织形式

复议委员会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

常任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法制工作的秘书长和市法制局局长等兼任。其他常任委员由市法制局和试点机关(市人民政府除外)的负责人和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组成。

非常任委员20名,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从党委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社会热心人士中遴选。

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办理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事项和复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

(三)职责范围

1、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议决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2、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调处简易行政争议;集中承办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代理所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调研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包括承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案件,但不包括申请人单独向法定行政赔偿机关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

(四)运行机制

试点工作运行机制实行“三统一、一分别”,即统一复议人员、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查案件、分别作出决定。

1、统一复议人员

市人民政府统一配备专职复议人员办理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统一接受申请

试点工作启动后,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统一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接受。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和“汕头市行政争议调解处理中心”,统一接受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调处简易的行政争议。试点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申请人坚持直接到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办公场所提出口头申请、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邮寄、传真行政复议申请书到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该机关必须依法先行接受,办理收件手续,并于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移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3、统一审查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派专职复议人员进行审查。

4、分别作出决定。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作出相关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分别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

5、特殊运行机制。考虑到市公安局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该试点机关实行过渡性特殊运行机制,具体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案规程(试行)》办理。

四、实施时间

试点工作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2010年11月1日起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试点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到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办理申请手续。在试点工作实施前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仍按原工作程序处理。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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