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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0-07-08
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汕府〔2010〕82号
2010-07-08

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0-07-08  浏览次数:-
汕府〔2010〕82号

为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历史、人文遗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并对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海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与建设、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摸查、登记,制订具体处置措施,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四、对已经认定的在无居民海岛上的违法建设,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无居民海岛上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恢复原状,主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上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开展清理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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