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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涉及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规
  • 2024-04-15 01:04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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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周围还有这样的场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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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动键盘在网络空间“畅所欲言”,不负责任的恶意言论演化为“网络欺凌”,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甚至危害其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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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调皮捣蛋的孩子,拿到手机或者坐到电脑面前就能“安静”数个小时,然后慢慢沉默寡言或者暴躁易怒、亲子关系逐渐疏远、不爱与现实世界交往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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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生在网上浏览一些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内容,极易诱发其产生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

      别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来了!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包括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重点内容,一起来看!

      @所有人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等网络欺凌等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护人

      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不得诱惑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等网络活动!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

      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

      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都离不开网络,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并不是通过“戒网”“断网”等简单粗暴方式将未成年人隔绝在网络之外,而是要营造健康文明、安全放心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高效地用好互联网。





    转自“汕头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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