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秩序整治第三轮“百日行动”中,交警部门针对摩托车交通乱象,组织开展摩托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大对各类重点违法行为的现场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无牌无证、套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和不戴安全头盔、不按车道行驶、“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通行秩序,切实筑牢路面防线,全力稳定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1月18日,交警潮阳大队一中队组织民警、辅警在潮阳区东山大道与城北四路交界处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报废车、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扎实推进交通秩序整治第三轮“百日行动”。
当天上午10时许,一名男子驾驶号牌为粤D/ J29XX的白色摩托车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该男子驾驶的车辆较为老旧,外部多处损坏,经现场核查,执勤民警发现该车辆为已达报废年限的摩托车。 “报废车辆使用年限过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若上路行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执勤民警严肃地批评教育违法驾驶员,并依法对其驾驶证进行吊销,扣留机动车,并处以罚款1000元 。 “我之前没有意识到驾驶报废车的危害这么大,现在认识到错误了,以后一定会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该男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十分后悔,保证今后再也不会这样做了。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法扣留车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法扣留车辆。 交通秩序整治第三轮“百日行动”开展以来,交警潮阳大队重拳出击,大力整治摩托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自2020年12月20日至今共查处摩托车驾驶人不佩戴头盔、超员超载、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753宗,查处安装遮阳伞927宗,查处酒后驾驶38宗,醉酒驾驶13宗,无证驾驶295宗,查扣报废及无牌无证摩托车667辆,清理僵尸车20辆,查扣非法三轮车40辆。 接下来 汕头交警部门将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强力推进摩托车整治工作 在此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转自“鮀城卫士”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