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对印章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和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汕头市公安局决定从2018年2月12日起,取消全市印章刻制审批事项,对印章实施备案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印章定义
本通告所称印章包括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及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业务专用章。
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用于社会(非个人)事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个人名章。
二、印章刻制
从即日起,我市各单位或者机构、个人需刻制印章的,须到我市经公安机关批准、持有刻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章店刻制,刻章时提交有关凭证,由刻章店依据国家、省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刻制印章。
需要制作印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向刻章店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二)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三)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授权书;
(四)提供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五)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明等材料;
(六)需要制作并刊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印章的,应当提供有翻译资质机构确认的翻译资料。
三、印章备案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刻章店负责采集印章印模,连同用章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通过“汕头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县(区)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由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具加盖专用管理公章的《印章备案登记单》。本通告中列明的印章,均须依法向所在县(区)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领取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具并加盖专用管理公章的《印章备案登记单》。
四、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制作本通告中列明的印章。
任何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代办本通告中列明的印章制作业务。
对于未经特种许可、擅自经营本通告中列明的印章制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公安局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