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公安局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分享到:
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 2016-06-15 10:24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市公安局
  • 【字体:
  • 为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市民文明交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拼装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扣车、记分、罚款;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严禁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罚款200元,记2分;严禁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者,处罚款200元;严禁摩托车安(改)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违者,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从严处罚。

    三、严禁违反规定停车。违者,处罚款200元。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离现场。

    四、严禁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违者,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元。

    五、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依法扣车,驾驶摩托车等非汽车类的,处罚款1000元并拘留15日;驾驶汽车类的,处罚款1500元并拘留15日。

    六、严禁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速(飙车)。违者,处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罚款2000元,暂扣六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车辆超员、超速行驶;严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禁泥头车在未完全密闭的状态下运输渣土、砂石等物品。一经查获,将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从严处理。

    十、严禁后三轮等摩托车上路非法营运。一经查获,公安机关将一律予以查扣,从严打击处理。

    十一、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处罚款200元,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12分、6分、3分。

    十二、严禁车辆在道路、停车场内长期违规停放,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驶离。违者,将予以拖离并依法处理。

    十三、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和指挥。对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8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