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确保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制售假冒卷烟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二、坚决取缔制售假冒卷烟、加工假烟原辅材料、手工包装假烟、非法印制假烟商标标识的“黑窝点”和非法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为假冒卷烟的制售提供资金、原辅材料、机器设备或者场地、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或者提供生产技术的,一律依法惩处。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生产、运输、仓储、邮寄、销售等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伤害卷烟打假执法人员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揭发、举报查处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六、各类制售假冒卷烟或者为制售假冒卷烟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犯罪行为。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烟草专卖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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