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元宵节将至,为防止节日期间因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活动,保障市民欢度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规定,汕头经济特区的金平区、龙湖区(外砂、新溪镇除外)、濠江区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禁燃区域范围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三、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禁燃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禁燃区域范围内燃放爆竹。
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
五、鼓励、保护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电话:110。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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