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公章刻制经营备案须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部分内容做出修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实行备案管理,修改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规定,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三)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清单;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修改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汕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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