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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群众微博举报春运客车超员载客奖励办法(试行,修订版)
  • 2014-02-08 17:11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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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春运期间客运车辆超员载客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客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群众举报春运期间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车)超员载客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方式为微博举报。群众微博举报客车超员载客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是实名注册微博,不是实名注册的微博举报的应当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

    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条  省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群众通过微博形式举报7座以上面包车客车超员载客交通违法行为。群众通过其他方式举报的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举报的客车超员载客交通违法行为,由接受举报的交警部门组织查处。客车超员载客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结束后被举报的,由车辆登记地交警部门组织查处。

    第五条  省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受的客车超员载客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按照属地原则,及时指令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部门组织查处。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后,省厅交管局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一)举报超员20%-50%的,每宗奖励500

    (二)举报超员50%以上的,每宗奖励1000元。

    (三)举报超员100%以上的,每宗奖励2000元。

    第六条  同一客车超员载客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接受举报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客车超员载客交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二)当事车辆及驾驶人在被举报之前已经主动改正,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无法取证、无法查实的。

    第八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客车超员载客交通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违法行为人敲诈索取高额“封口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违法行为查处后,省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向举报人反馈查办情况,落实举报人银行账号。经局领导批准,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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