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旅馆业治安管理规范化,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行业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旅馆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业,是指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会所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
第三条 旅馆业的考核定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现场验收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考核规则
第四条 全市旅馆业分为A、B、C三级实施管理。公安机关对旅业单位进行百分制考核,按考核结果评定等级。A级为考核剩余分值90分以上,属于正常管理的场所;B级为考核剩余分值75分以上不满90分,属于加强管理的场所;C级为考核剩余分值不满75分,属于重点监管的场所。
第五条 旅馆业的考核定级通过派出所审查初评、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审核进行检查评定等级,同时报市局治安部门备案。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升降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场所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考核评定一次,上一周期分值不转入下一周期。
第六条 对因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情况而被直接定为C级或降为C级的,自定为C级或降为C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考核评定。
第七条 对新开业的旅馆业必须在经营满一年后予以考核评定。
第八条 旅馆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停业期间不计入考核;被依法取缔的,考核终止。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旅馆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查实之日起直接定为C级或降为C级:
1、旅馆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下列违法犯罪活动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放任不管:
(1)在场所内存在聚众赌博活动7天以上;
(2)在同一场所一次查获5对以上卖淫嫖娼人员的;
(3)在同一场所一次查获10名以上吸毒人员的;
2、经查实经营单位因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查实因治安问题突出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不按要求及时录入、上传旅客住宿信息,造成逃犯脱逃的;
5、因违反未成年人入住登记有关规定,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5分
1、旅馆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下列违法犯罪活动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放任不管:
(1)在场所内存在聚众赌博活动3天以上不满7天的;
(2)在场所内一次查获2对以上不满5对卖淫嫖娼人员的;
(3)在场所内一次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不满10名的;
2、旅馆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黄赌毒”活动时,隐瞒情况、妨碍执法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3、旅馆业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下整改通知书后,不按规定整改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不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场所内发现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旅馆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
3、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监控录像或者删改录像资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5、未按规定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6、未按规定将从业人员信息录入从业人员登记系统、建立从业人员花名簿、统一建档管理的;
7、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的。
8、被查获存在无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办理入住的;
9、被查实存在违反未成年人入住登记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1、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尚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3、安全通道不畅通、标志不明显、应急灯配置不合格、消防责职不落实的,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县(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辖区场所尤其是C级场所的经营活动要随时掌握,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考核评分定为C级的场所实行重点监管。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季度对C级场所的检查、暗访次数不得少于1次;县(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C级场所的月检查、暗访次数不得少于2次(着警服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派出所对C级场所的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着警服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县(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B级场所的每季度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派出所对B级场所的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十六条 派出所对A级场所的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县(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A级场所的每季度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对A、B级场所实行网上与实地抽查制度。每一考核周期抽查率不得少于总数的10%家次。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及派出所应按评定等级管理要求,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因管理不力,致使辖区旅馆业治安秩序和经营管理混乱,被上级公安机关暗访查证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红包、吃拿卡要。对违反规定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对旅馆业的考核定级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数字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解释。
旅馆业分级管理评分表
公安(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