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批准,并定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鉴此,汕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在政府部门宣传新规实施、旧规废止中,部分市民误认为原《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废止是意味着我市中心城区取消了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没有真正了解《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内容和实施的意义。
为巩固我市20多年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的成效,更好地推进《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实施。市公安局告知广大市民,根据《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规定,不在汕头市生产烟花爆竹,不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市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8日
新规与旧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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