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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普法 | 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罪与罚”
  • 2021-12-27 17:0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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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国家对英烈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陆续施行。其中,《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明确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从行政、刑事等方面全方位对英烈进行保护。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仇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

      此前,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仇某为博取眼球,获得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上述2条微博在网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属地法院认为,仇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仇某的行为为何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名明确“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会被判处最高有期徒刑3年。

      本案中,仇某是一名拥有250余万粉丝的新浪微博博主,其发布的歪曲和毁损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上述言论被大量网民浏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许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

      今年3月,许某使用其微博账户,先后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内容的信息,网民阅读次数高达9万余次,引发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终属地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许某为何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而不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是维系国家正常运行、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有了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才能保证社会生产、生活、工作等活动正常运行;而【侮辱罪】和【诽谤罪】保护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

      本案中,董存瑞作为全国著名战斗英雄,其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董存瑞”这个名字不单单代表他个人,更多的是代表着我国的英烈精神。

      因此,对于此种侵害英烈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应该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予以惩治。

      3.左某侮辱烈士案

      今年10月,公安机关接举报,有人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言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查,左某对其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对此,属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左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左某的行为为何没构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而是受到行政处罚?

      实践中,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于点击、浏览、转发量较少的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等情形,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左某发布的不当言论,未造成大范围传播的恶劣后果,情节未到达严重情形。对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左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和脊梁,我们当今和平的生活是他们用血汗换来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我们都绝不会允许,必将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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