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柏亚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项目(工业大厦第3栋共性工厂项目)批复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
电话(传真):88447805
关于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柏亚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项目(工业大厦第3栋共性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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