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法规性文件形式促进和保障我市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
近年来,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办好农村学前教育,将我市农村学前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度化、规范化,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村儿童的福祉,也是促进乡村振兴的一条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
农村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全市统筹、区(县)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与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幼儿园作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决定》从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农村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农村幼儿园的规范举办和管理、农村学前教育教研制度的建立健全、农村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农村幼儿园教师的配置和管理、农村幼儿园督导检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决定》确立了几项制度。
一是要求市、区县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破解本行政区城内制约农村学前教育事业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二是要求市、区县政府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三是要求区县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内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对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作出重点规定。
四是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农村幼儿园,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富余的中小学校舍举办幼儿园(班)。
五是要求区县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建立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机制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要求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等;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农村幼儿园。
《决定》规范了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和管理。
一是明确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审批管理。
二是从办园规模、场地、园舍、设备设施、消防、卫生保健、饮食、门卫值班室和幼儿接送车辆、收费和经费使用、家校联系等方面规范办园要求。
《决定》提出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学前教育教研制度,配置学前教研员和开展教研活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置专职人员管理农村学前教育,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幼教专干强调幼儿园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农村特色的幼儿园课程等,促进农村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
《决定》规范农村幼儿园教师的配置和管理机制,从农村幼儿教师的配置、城乡幼儿教师交流、继续教育工资标准、职称评定等方面提出要求。
《决定》对农村学前教育的督导要求。同时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工作的监督职能。
《决定》还提出相应的具体要求。比如要求每个镇(街道)至少规划设置一个规范化公办中心幼儿园,人口超过4000人的行政村应当设置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人口较少的村可以在小学附设幼儿部或者幼儿班或者与其他村联办;举办农村幼儿园应当经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农村幼儿园招收对象为3—6周岁幼儿,办学规模一般为3至9个班。幼儿园班额的一般标准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园班额不得超过其一般标准的5人。
《决定》的出台,为提高我市农村地区入园率,逐步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走一条“广覆盖、保基本、立足农村、适合农村、服务农村”的发展道路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