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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机制的通知
  • 2025-06-23 16:45
  • 来源: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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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动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单位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粤自然资发〔2024〕10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资金标准和对象

      (一)补助范围

      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范围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耕地。因“非农化”或“非粮化”、灾毁及未落实种植要求等原因导致地块不符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认定标准,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资金标准

      1.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耕地,其补助标准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84号)第六条规定基础上,根据粤自然资发〔2024〕10号文增加省级补助5元(即一年每亩75元)。

      2.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耕地,市级财政对各区县给予一年每亩5元的补助,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市级标准自行增加补助。

      3.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标准视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补助对象

      1.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耕地补助对象按照汕府〔2022〕84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2.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耕地补助对象,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四)特殊情况

      省级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差异化奖惩机制,市级参照省级同步设置奖惩机制:

      1.若我市在上一年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耕地保护关键指标不达标的,省级不予补助,同时市级不予补助。

      2.若我市在上一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后被省级扣减补助,由市级将扣减后的补助按照各区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下达对应区县的补助资金,市级参照省级补助资金扣减原则清算扣减各区县市级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市、区县两级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规范管理。

      (二)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级永久基本农田补助资金发放时间、面积及相关流程以省级为准。

      2.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确定辖区内现状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现状耕地面积,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区县耕地面积及补助标准编报年度预算,将市级补助资金分配到各相关区县。

      3.区县级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并足额保障。

      4.财政局按预算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三)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耕地整治恢复、耕地质量提升、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耕地种植管护等耕地保护工作相关用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机制及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省级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转拨和市级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做好耕地质量建设、耕地种植管护工作;市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项目安排对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相应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指导好耕地保护单位,规范使用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

      (二)加强资金管理。在资金拨付到位后,耕地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将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外公布,公布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或延迟拨付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被挪用、截留的补助资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耕地保护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导致地块不符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认定标准,不予发放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

      对违反规定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非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导致地块不符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认定标准,不予发放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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