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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汕头市金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 2023-11-06 10:57
  • 来源:汕头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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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金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监〔2023〕10号)和《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粤财汕函〔2023〕1号),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8月1日至8月11日对你司2022年度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业务报备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进行了检查。你司对提供的业务资料、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市财政局的行政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监督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以及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基本情况

      (一)被检查机构基本情况

      汕头市金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1日经广东省财政厅粤财注协〔1999〕279号文件批准,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号:44050003),注册资本50万元,现有股东5名。

      根据提供的资料,你司共有员工29名,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2022年度共出具业务报告609份,年度业务收入549.26万元。2023年1-6月共出具业务报告381份,业务收入246.00万元。

      主要业务范围为财务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含其他鉴证业务)业务。2022年业务收入前5名客户为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汕头市工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汕头市置业合信有限公司、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收入总额48.90万元,占2022年业务收入总额8.90%。

      (二)实施检查的情况

      按照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业务特征、规模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点及其测试的样本量,以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效性、职业道德守则的建立和遵守情况、业务质量、底稿完整性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在检查过程中采用询问、查阅、核对、重新计算及分析程序等方法进行检查。

      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1.人员管理方面。未建立合伙人晋升、考评、行为规范和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领导职责框架时没有明确落实到具体的岗位或人员;未制定员工晋升标准,缺乏激励机制等。  

      以上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等规定。

      2.财务管理方面。未建立合伙人业绩考核、晋升制度,合伙人在统一的“利润池”分配利润,但未体现以质量为导向;已制定统一的收费政策,但在确定审计收费时未考虑提供审计服务所必需的资源投入,收费水平无法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所需的成本投入;未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制定《利润分配制度》《财务管理规定》无成文日期或开始执行日期等。

      以上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3.业务管理方面。未制定和实施针对审计客户及业务承接、续约与解约的相关风险评估与审批流程;未制定独立性与职业道德政策和守则;未制定投诉与举报机制;制定《业务咨询制度》《重大分歧处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公章印鉴管理制度》无成文日期或开始执行日期等。

      以上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4.技术标准与质量管理方面。未制定符合事务所实际的项目质量复核政策与流程;未对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业务项目质量执行监控检查,未建立质量管理事故问责机制;部分项目没有实行三级复核等。

      以上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

      (二)职业道德方面

      未制定职业道德(包括独立性)制度或职业道德守则,未制定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政策和程序;在承接新业务前,未能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适当沟通,以了解客户变更委托的原因;未建立项目合伙人或高级员工的定期轮换制度等。

      以上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五条规定。

      (三)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1.列支费用无依据和大额费用依据不充分。如:2022年度无依据列支费用7.45万元,记账凭证无附任何附件;2022年度有102.87万元列支费用依据不充分,其中:列支办公费6.18万元、耗材费4.79万元,记账凭证仅附费用报销单。列支咨询费11.88万元,记账凭证仅附费用报销单、发票,无附合同、无具体合作项目名称、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清单等,列支协作费14.00万元、其他费用45.35万元,记账凭证仅附费用报销单、协议,但无发票、具体结算标准或结算清单等,列支项目合作协作服务20.67万元,记账凭证仅附发票、协议,但无具体结算标准或结算清单。

      2.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存在坐支现金情形。

      3.个别开具发票内容不规范。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4.未按照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以上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5.结合你司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及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采取“由所到企”延伸检查方式,选取了审计企业汕头市鱼露厂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经检查发现:

      (1)个别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如:明细分类账账簿启用表空白未填写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必要内容,也未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等。

      以上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订)》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2)个别账务处理不规范。如:实际发生研发支出时采用“研发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同时每月计提研发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研发准备金”,年末一次性冲减当年度计提的“管理费用-研发准备金”。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

      (四)执业质量方面

      根据本次检查相关要求,检查组共抽查了164份业务项目工作底稿,重点检查了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华汕电子公司审计项目)、汕头市佳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佳伟食品公司审计项目)、汕头市冷冻厂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以下简称冷冻厂专项审计项目)、汕头鱼露厂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以下简称鱼露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等4个项目。

      1.共性问题

      (1)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

      (2)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流于形式,未设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及明显微小错报值。

      (3)风险评估程序、具体审计计划未注明重点审查的领域或科目。

      (4)大部分项目未实施穿行测试。

      (5)大部分项目未实施分析性程序,未关注账龄长、余额大的往来款未清理的原因。

      (6)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

      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等规定。

      2.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1)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汕金正(2023)审字第154号)

      未执行穿行测试程序;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管理层声明书内容不完整,财务报表审计的基准日未填写;复核程序不完整,未见三级复核程序表;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原因,未对银行存款外币余额汇兑损益折算执行复核程序,已编制现金、银行存款凭证抽查表未复印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未核对银行开户清单与账面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差异;未执行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未对银行存款外币余额汇兑损益折算、应收账款外币余额汇兑损益折算执行复核程序,未对重要的应收账款境外账户余额实施函证程序,而直接进行替代测试,替代测试未检查期后收款的情况,未对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账户余额进行了解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可收回性,未对本期应收账款变动,账龄情况等实施分析程序和函证过程,未抽查大额应收账款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对重要的预付账款境外账户余额实施函证程序,而直接进行替代测试,替代测试未检查期后结转的情况。未对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付账款账户余额进行了解分析,判断该预付账款的合理性,未对本期预付账款变动,账龄情况等实施分析程序、函证过程。预付账款未抽查大额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对回函反馈的信息,审计组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审核;未对其他应收款无回函的账户余额执行替代测试,未对账龄较长的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进行了解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可收回性。未对本期其他应收款变动,账龄情况等实施分析程序、函证过程;存货抽盘差异未获取证明材料,部分存货抽盘表签名不齐全,未对存货的变动和库龄情况进行核实,未有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表,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生产成本表项目未与上年情况进行对比,未核实生产成本中各项目占比的变动是否合理;固定资产本期折旧测算存在差异,未有调整,也未说明原因,部分固定资产盘点表签名不齐、无日期,未有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等权属证明核对程序;未见执行资产抵押、资产担保相关审计程序;未对在建工程执行盘点程序;对无形资产未执行资产抵押、资产担保相关审计程序;未对应付账款外币余额汇兑损益折算执行复核程序,未对本期发生额、账龄情况等实施分析程序,对重要的余额未实施函证,直接执行替代程序但未检查期后结转的情况,对部分未回函的账户余额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或未有函证过程;未抽查大额应付账款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对回函反馈的其他信息,审计组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审核。未对账龄较长的预收账款余额进行了解分析,判断其账龄较长的原因;长期借款利息未执行测算;主营业务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抽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进行日期、项目名称、金额、客户名称等内容的核对;未披露被审计单位的产品类型、收入确认方式等信息,外销收入未获取进出口电子报关数据进行检查,未执行毛利分析程序,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营业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未检查与营业收入配比情况;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财务费用未执行利息测算程序,未对各货币性外币项目余额执行汇兑损益测算;重大前期调整只在本期审计报告调整期末未分配利润,未调整审计报表项目对应的期初金额等。

      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2)汕头市佳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汕金正(2022)审字第089号)

      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记载适用的会计制度有误;重要性水平的设定流于形式;未执行风险评估程序,也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审计计划未包含了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审计风险,也未包含重要审计领域确定;未了解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情况,也未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全部银行账户均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未抽查大额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核对银行开户清单与账面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差异;未执行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重要的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而直接进行替代测试,替代测试未检查期后收款的情况,未对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账户余额进行了解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可收回性,未对本期应收账款变动,账龄情况等实施分析程序,未对大额应收账款复核其原始单据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对本期预付账款变动实施分析程序,未附有函证过程的控制轨迹或记录。未抽查大额预付账款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对超过重要性水平的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执行函证程序,未对本期其他应收款变动,账龄情况等实施分析程序、函证过程;未对存货注明计价方式、种类、分布等信息,未对存货执行截止性测试,未获取存货明细表,未对存货的变动和库龄情况进行分析,未结合存货性质及盘点结果,核实是否存在库龄较长、霉烂变质的存货,未抽查大额存货收发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对短期借款执行函证程序,未与企业信用报告核对借款信息,未对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进行重新测算;未对重要的应付账款账户余额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原因,未对本期应付账款变动,账龄情况等实施分析程序、函证过程;未抽查大额应付账款的原始凭证、采购合同,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检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双边挂账的情况;未对账龄较长的预收账款账户余额进行了解分析,判断其账龄较长的原因,未对重要的预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未抽查大额预收账款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资料,复核其完整性、合理性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也未抽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进行日期、项目名称、金额、客户名称等内容核对;未披露各类型收入确认方式;主营业务收入未执行毛利分析程序,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营业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未检查其是否与营业收入配比,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也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期末大额预提费用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预提金额的准确性;未实施管理费用分析性复核,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短期借款执行函证程序,未与企业信用报告核对借款信息等。

      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3)汕头市冷冻厂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汕金正(2022)审字第Z129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晚于审计底稿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总体审计策略未编制;管理层声明书内容不完整;未见三级复核程序表;审计报告未提及财务报表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编制;获取银行对账单是以网银查询截图打印的形式,未见银行业务章。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未实施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对应收账款函证未附函证过程控制记录,对应收关联方款项未获取销售合同等其他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未检查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未抽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预付账款未实施函证;其他应收款已函证部分未附函证过程控制记录,未函证部分采用替代测试,未能获取充分证据证明金额的准确性;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未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结转的依据、方法和会计处理正确性;长期股权投资除编制明细表、凭证抽查表并复印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复印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记账凭证及附件。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采用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替代审计程序。未编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未进行减值测试;在建工程未检查减值准备的计提与处理;无形资产未检查减值准备的计提与处理;其他非流动资产、专项应付款,均只复印2021年度审计的凭证抽查表及复印件,对本期发生额只注明内容,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损益类科目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等。

      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4)汕头鱼露厂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汕金正(2022)审字第Z021号)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与年度审计不一致;总体审计计划未包含重要审计领域的确定;未对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未执行审计程序分析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对高新收入的影响;部分回函的盖章不符合规定;未执行毛利分析程序,未执行相关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部分研究开发项目的项目立项计划;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金额与预算金额的差异,未分析差异的合理性,未对研发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等。

      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五)业务报备方面

      报备数据与报表数据、底稿数据不一致(在检查期间已向省财政厅申请在报备系统进行修改,报备数据已一致);个别报备收费金额与实际收费金额不一致;报告编号出现断号缺号等。

      以上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七条、不符合《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粤注协{2016}22号)第九条。

      三、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一)针对你司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实地检查,检查报告中暂未发现有虚假或重大遗漏报告,发现问题属于违反准则的具体行为,将转由行业协会视情况研究处理。

      (二)针对你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你所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夯实会计基础,杜绝坐支现金,规范财务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你司应加强执业准则、行业规章制度、会计制度学习;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履行执业审计程序,提高执业质量水平;进一步完善并切实执行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风险评估工作程序,加强业务报备管理、加强单位和执业人员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一体化质量管理体系的规章制度,完善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流程,加强审计从业人员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和意识,加大助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督导。

      请在收到本文之日起30日内,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监督科),整改报告所附依据材料必须齐全,逾期不做出整改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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