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22〕55号)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省财政厅调整制定了《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粤财行〔202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我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通知》(汕市财行〔2017〕169号)同步废止。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pdf
汕头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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