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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 2021-07-30 08:43
  • 来源:汕头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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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见附件)已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有关《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是各区(县)、各部门的共同责任。《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是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的出台,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配置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的现实需要,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体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有重要意义。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监督各部门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统筹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财政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将《条例》新规定、新要求落实到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短板弱项,创新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要求

      各区(县)、各部门要将《条例》作为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学习领会,加强工作研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对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进行全面梳理,对照《条例》有关规定做好“立改废”工作,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逐步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确保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国有资产。要认真贯彻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要求,合理配置资产。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的调剂和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严格处置管理,加强产权保护,切实将《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强化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各区(县)、各部门要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管理职能融入预算管理流程中,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从严编制资产配置支出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强化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设立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四)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存在账外资产。及时开展会计核算、资产盘点、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权属登记等工作,及时处理资产盘亏、盘盈事项,加快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转固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依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加强数据分析,实现数据共享。

      (五)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做好牵头编制、组织协调、汇总报送等工作,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联系沟通,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细化报告内容,按照全口径、全覆盖的要求,完善框架结构,突出报告重点,不断提高国有资产报告质量。要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查找问题,深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六)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级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应健全完善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条例》培训和宣传

      各区(县)、各部门要更新观念,创新办法,拓展领域,完善机制,要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财政资产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目标,切实做好《条例》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财政部对《条例》的解读培训相关精神,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推动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走深走实见效。尤其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做好表率;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确保《条例》各项具体规定落实到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工作中。

      (二)组织开展培训。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将《条例》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本区(县)从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在本部门、本单位学习培训计划中予以安排。通过网络平台、发放学习资料、邀请专家授课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条例》培训,将《条例》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三)广泛宣传解读。各区(县)、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将《条例》作为普法重要内容予以贯彻落实,通过宣传栏、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围绕公众关心的法规条款,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出解读,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要注重总结贯彻实施《条例》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道成效亮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附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docx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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