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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濠府征补告〔2023〕9号)发布之日(2023年8月10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9月10日),未收到书面意见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上述情形不涉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要求,故未就《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濠府征补告〔2023〕9号)组织召开听证会。
特此说明。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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